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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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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互联网引发的“产业革命”已经深刻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上到国家领导,下至平民百姓,“互联网+”已然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互联网创业及其资本市场更是波涛汹涌。而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发展,其面临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滋生,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企业遭遇的情况和面临的风险更是日益突出。由于“网站”是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的最重要载体,所以其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灾区重中之重。所以笔者欲从“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出发,整理有关“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供企业参考。
一、“网页”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网页可否作为一个作品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过探讨,且在实务中已经有相关的判决。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一项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具有和可复制性;
“网页”是用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该HTML语言书写的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程序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网页最终的体现形式是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由于其是以数字化形式(源文件)存储在计算机设备上,能够以多种形式复制,可见“网页”具有可复制性;而网页制作人员在网页设计过程中通过对各种要素的组合编排,使网页内容以多种形式体现出来,最终的网页编排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该网页就可作为一项作品予以保护。当然,如果网页制作人员在制作网页过程中仅仅是把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一些作品或非作品简单的罗列或堆砌,此种网页内容由于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其不能成为一项作品而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所以网页可否作为作品得到保护主要依赖于网页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是问题又来了,我们知道,“网页”通常有两部分组成:网页版式和网页内容,网页版式是指设计人员通过对色彩、线条的编排组合形成网页的一个整体布局。网页内容是指编排在网页布局中的各式作品或非作品要素。设计人员就是通过对不同要素的编排设计形成一个在排版上有个性,在内容上有特点的网页。如我们平常见到的网站,其网页上往往是由各种图片、文字、视频组合而成,而这些图片、文字或视频又可以看成是各种不同作品的集合,所以从网页内容的角度考虑,网页内容可以将其定性为“汇编作品”。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采纳。但如果网页内容不同,网页版式雷同,那网页版式可否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呢?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页版式虽然以一定的形式体现,但是网页版式必须依托于具体内容才能体现其特点,不存在不依托内容的网页版式设计。不依托内容的网页版式设计仅仅是设计者一种对网页作品的表达,此种表达仅仅体现在思想层面,无法以有形的形式予以固定。所以网页版式不能作为作品予以保护,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纳。
另一种观点认为:复杂的网页版式是经过设计人员根据自身经验和设计理念并总结网络用户的浏览习惯设计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智力作品,一个好的网页版式可以形成网站特有的风格,给相关公众以更好地浏览体验,而不会因为网页内容的改变而改变,一个好的网页版式设计插入不同的内容都会给相关公众不同的浏览体验。而此种网页版式也可以通过“源文件”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具有可复制性。所以说网页的版式设计可以作为一种作品予以保护,可参考《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观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此处版式设计不可扩大适用在网页版式设计上。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可知,网页版式设计作为单独的作品保护还存在一些困难,但并不排除一些具有强大显著性的版式设计被作为作品保护的可能。笔者认为,如果网页的版式设计在整体布局、设计风格和特点上可以给浏览者一种独特体验并形成对该版式的长期有效的记忆的话,此种版式设计可作为作品给与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二、网页在专利法上的保护
“GUI”又称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是一种人机交互的操作界面,其可应用在PC端,也可应用在任何电子设备上,世界上第一款图形用户界面是来自微软的“WINDOW”的操作系统界面。关于“GUI”能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并没有明确“GUI”可否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但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却规定,“GUI”不得作为外观设计授予专利。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将“GUI”作为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背景下,此规定一直饱受诟病。实践中,如果有企业的用户界面遭遇抄袭,权利人往往是寻求著作权法或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正如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而在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重点就是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至此,“GUI”作为专利得以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更是互联网企业的福音。自2014年5月1日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便突飞猛进的增长。
2016年4月22日“奇虎360”因认为自己开发设计的电脑安全优化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权遭到侵犯,将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项专利权的行为,打响了“GUI”专利司法保护的第一枪。所以,互联网企业可以将网页应用界面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以求得到专利法上的司法保护。当然网站的此种页面必须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和任务,在网页运行应用程序以网页的内容体现的,而不是简单的图标和文字的排列或布局。实际上《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提出“网站上的图文排版”不得授权专利权。当然,对于网站行图片、文字等内容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针对以上,我们为互联网企业的“网站保护”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由于“网站”作为汇编作品申请版权登记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难度,版权局通常不予登记,所以可针对网站上的图片、文章、视频等内容做相应的单一作品登记,以便于在后期对汇编作品的举证。
对符合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对网站中突出使用的具有商标属性的“文字”、“图形”以及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无法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具有极大市场价值的网页版式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作者:品源知识产权 宫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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